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690号
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七甸乡大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翟喜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雷,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婕,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兴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B座B12A08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安。
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兴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兴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18131.1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出具的318131.11元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兴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18131.11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馨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