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02民初5746号
原告:***,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回族,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马利,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兴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85936441),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B座B21A08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安。
委托代理人:周泽维,男,1993年1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昆明兴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利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森泓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