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1370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潍坊泽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办庄头村共建路南1007号(距村委会东南1000米),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2MA3QJR4C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潍坊泽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呈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臧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