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泽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泽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1370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潍坊泽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办庄头村共建路南1007号(距村委会东南1000米),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2MA3QJR4C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潍坊泽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呈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臧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