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91民初1722号
原告:威海市万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73151938M,住所威海市世昌大道220号。
法定代表人:姜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明,威海环翠张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址威海市环翠区。
原告威海市万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原告威海市万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市万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传佳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付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