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12民催16号
申请人威海市万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威海市万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威海市万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出票人为威高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威海安辰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到期日为2019年7月11日,付款行为浦发青岛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威海市万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威海市万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