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万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威海市万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12民催16号 申请人威海市万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威海市万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威海市万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出票人为威高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威海安辰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到期日为2019年7月11日,付款行为浦发青岛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威海市万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威海市万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