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4民初7353号
原告:南京鑫源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南京鑫源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因原告南京鑫源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鑫源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