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1357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处),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郑辉,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向原告***发出了限期缴费通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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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佳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