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11514号
原告: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杨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钰,江苏金长城(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峥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琪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