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81民催5号
申请人: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杨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768873907。
法定代表人:夏承,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单超,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据票号3140327222200032,票据金额50000元,出票人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江阴市澄北翼鹏园林机械设备经营部,出票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朝阳支行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宇英
审判员 汪 雄
审判员 蒋正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袈力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