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281执5633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1776887390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澄杨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夏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靖江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28206326488XE,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东兴镇万盛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江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沙耿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20)苏0281民初84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应赔偿租赁费640000元,给付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二、靖江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应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由***、靖江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60元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偿46161.99元,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2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