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15163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耀南,男,194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系由江阴市祝塘镇五福村村委推荐。
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中山南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378214XF。
负责人:徐菊新,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平,系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和清,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杨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768873907。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第三人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已预交),由***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潘亚伟
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
人民陪审员 吴 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