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111号
原告:上海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向阳1组4049号。
被告:镇江志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象山镇*****组。
被告:**,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男,195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润州区中山。
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志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七日内缴纳案件诉讼费,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将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沈 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