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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纺建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执异18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通化市纺建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市纺建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通化市纺建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对本院(2022)吉0502执2261号执行案件,提出申请,现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通化市纺建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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