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执异18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通化市纺建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市纺建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通化市纺建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对本院(2022)吉0502执2261号执行案件,提出申请,现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通化市纺建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