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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纺建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执保37号 申请保全人:通化市纺建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代理人:***,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辉南县天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辉南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通化市纺建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纺建公司)与被告***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肽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纺建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善肽堂公司名下价值X元财产。2020年9月4日,案外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出具不可撤销财产诉讼保全担保函,自愿为申请保全人纺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5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0年12月8日移交执行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X元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李 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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