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吉投建设(吉林)有限公司

抚顺重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通化市纺建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22执保173号 申请人:抚顺重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通化市纺建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抚顺重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化市纺建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抚顺重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通化市纺建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准许保全的(2020)辽0422民初1148号民事裁定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市纺建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冻结期间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银铃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