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542号
原告杭州欣沃泰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三新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欣沃泰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欣沃泰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