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鑫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昆***与被执行人昆明鑫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卓玉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4执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
被执行人昆明鑫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呈贡区龙城镇双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生,四川省富顺县人。
申请执行人昆***与被执行人昆明鑫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5)昆民二终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鑫盛达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299320.45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执4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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