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宏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3财保6号 申请人:威海宏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泰浩华府1-7号。 法定代表人:吕煜,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润泽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威海宏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文登支行8178××××7777账户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宏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文登支行8178××××7777账户的银行存款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