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桥工段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桥工段工程公司与许昌汇达铁路工贸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7101民初234号
原告:郑州桥工段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张占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幸军,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汇达铁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红,女,许昌汇达铁路工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郑州桥工段工程公司与被告许昌汇达铁路工贸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2019年12月10日,郑州桥工段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桥工段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桥工段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郑州桥工段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树棠
审 判 员  范小红
审 判 员  张育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陈冰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