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桥工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铁路局郑州桥工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3民初437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涛、翟玉胜,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铁路局郑州桥工段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和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威。
原告**与被告郑州铁路局郑州桥工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国宁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