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12908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闪闪,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涵,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桥工段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张占旗,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幸军,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83号豫港大厦1205室。
负责人:王芸芸。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广领,男,汉族,1989年7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郑州桥工段工程公司、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政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