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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君晟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宿迁国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2民初363号
申请人:天津鑫君晟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官坑村路口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328633370K。
法定代表人:朱树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龙,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宿迁国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西工业园区温州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NHEY7J。
法定代表人:夏前豹,经理。
原告天津鑫君晟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国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鑫君晟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宿迁国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价值245000元以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天津鑫君晟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宿迁国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价值245000元以内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1745元,由天津鑫君晟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小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