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佑昌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市东宏阀门机电有限公司、江苏佑昌建设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12民初171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市东宏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七星水岸6号商业楼深圳路108-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佑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西工业园区温州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人淮安市东宏阀门机电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佑昌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苏0812民初1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佑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79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对担保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佑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7957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石琇
书记员梁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