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佑昌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市东宏阀门机电有限公司、江苏佑昌建设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171号
申请人:淮安市东宏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七星水岸6号商业楼深圳路108-24。
法定代表人:卓志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佑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西工业园区温州路5号。
法定代表人:徐秀芹。
被申请人:夏前耀,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人淮安市东宏阀门机电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佑昌建设有限公司、夏前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东宏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可能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为了防止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担保人卓志培、刘冬霞提供的担保物,即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佑昌建设有限公司、夏前耀名下的银行存款4579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卓志培、刘冬霞共同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新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石 琇
书 记 员 梁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