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5222号
原告:***,男,1979年4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佑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NJHEY7J,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西工业园区温州路5号。
法定代表人:徐秀芹。
原告***与被告江苏佑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计3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胥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翟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