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终3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康桥郦湾小区商业**B-108。
法定代表人:**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华,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7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建,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伯超,宿豫区顺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宸,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审被告:宿迁国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西工业园区温州路**。
法定代表人:徐秀芹。
原审被告:宿迁国际体育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程进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明,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宿迁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宸及原审被告宿迁国创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国际体育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0)苏1311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宿迁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宿迁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宿迁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上诉人宿迁米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良军
审 判 员 张 熠
审 判 员 刘路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殷 悦
书 记 员 赵乙睿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