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24号
申请人:云南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3663312R。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普吉办事处科普路中段固地尚诚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姚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幸,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心,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63872843N。
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龙城镇龙街社区路**
法定代表人:李富民。
申请人云南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00×××12内1719893.58元,并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00×××12(开户行: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斗南信用社)内1719893.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