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24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3663312R。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普吉办事处科普路中段固地尚诚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姚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幸,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心,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63872843N。
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龙城镇龙街社区路**
法定代表人:李富民。
申请人云南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根据申请人云南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作(2021)云0114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00×××12内1719893.58元,现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愿意和解支付涉案款,申请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00×××12(开户行: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斗南信用社)内1719893.5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