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23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镇龙街社区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63872843N。
法定代表人:李有信,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开荣,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和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磨憨经济开发区无忧路康体养生中心(一期)1-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075274081L。
法定代表人:王卫,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和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履行支付标的8674775.51元(含案件受理费72019元);2、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债务利息)。3、申请执行费70774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和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额履行本案标的,其名下有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无林权,有房产(本院已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和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和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及限制高消费。本案现未执行到位标的款8674775.51元及执行费70774元。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陶琪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安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