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滇龙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辖终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镇龙街社区路**。
法定代表人:李富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滇龙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学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0)云0122民初1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中约定纠纷管辖地为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由,认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涉案《材料购销合同》不真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诉争的购销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未组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对《材料购销合同》进行举证质证,直接依据其内容确定管辖,明显有违于证据规则与程序规则。另被上诉人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案被告住所地即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昆明市呈贡区,依据《云南滇龙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中的“客户”信息一栏可知,供货地点位于昆明市西山区,且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自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按期按质量根据被告提供的地址为被告提供货品材料”,供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并非被上诉人所在地,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或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云南滇龙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材料购销合同》载明:需方为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方为云南滇龙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明确、具体,且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因供方即云南滇龙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 静
审 判 员  侯 佳
审 判 员  褚玉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