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3民初899号
原告:东川区顺发木材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集义社区祥和大桥下桥墩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3MA6KFYRR3M。
经营者:殷波,男,198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居民。
被告: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镇龙街社区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63872843N。
法定代表人:李富民。
原告东川区顺发木材经营部与被告**、***、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东川区顺发木材经营部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川区顺发木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川区顺发木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5元,由原告东川区顺发木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施乃方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娟
书记员罗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