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823民初1656号
原告: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镇龙街社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63872843N。
法定代表人:李富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娟,女,原告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双版纳和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磨憨经济开发区无忧路康体养生中心(一期)1-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075274081L
法定代表人:王卫,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婷,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芸,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誉建筑公司”)与被告西双版纳和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威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誉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威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婷、谢孟芸通过网络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誉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保修金1816021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4日,被告同原告签订了《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西双版纳州磨憨经济开发区的勐海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随后,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1-6单元)施工协议书(改)》,协议约定:主体封顶断水后第一次进度款,按审定完成额的70%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工程量按月审定完成额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并备案登记后,承包人提供的竣工文档经过州档案局归档合格,支付至审定完成产值的85%,若因其他分包单位或发包人原因造成无法竣工验收并备案登记的,发包方按审定完成产值的85%支付,工程结算经内、外审计审核完毕后30天内支付到工程结算价款的95%,余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质保期为5年,保修金分年无息支付,竣工二年满后支付质保金60%,竣工三年满后支付质保金30%,竣工四年满后支付质保金5%,竣工五年满后支付质保金的5%。后由于原、被告之间为支付金额问题而引发纠纷,原告于2019年11月向勐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勐腊县人民法院(2019)云2823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8民终819号民诉判决书终审,确定案涉合同的工程总价款为36320422.47元,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已在执行阶段)。在判决书中已明确被告公司将原告工程款的5%即1816021元(3632042247元×5%)作为保修金未支付给原告,现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已到,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此权利,但被告未能给出明确的答复,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故具文起诉。
被告和威置业公司辩称:一、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保义务,不应主张质保金或质保金应当予以扣除。《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工程质保金设定的意义在于督导施工企业提升施工水平、降低质量缺陷、提高工程质量,及时整改。案涉工程从2019年9月《关于磨憨康体中心存在及遗留的问题汇总报告》开始至2021年12月底,就原告施工项目存在外墙漏水、通道漏水、公厕区域、发电机房排水沟漏水、公用部分用电未按图纸接入配电箱、商铺排线短路、公厕水管漏水等问题已经原告签字确认,但原告并没有履行质保义务,解决上述质量问题。己造成众多业主利益受损,业主投诉上访情况频繁。被告通过微信、书面联系函、汇总报告、电话短信等各种方式一再向原告提出质保要求,但原告采取“拖字诀”战术,无人理睬、无人前往处理,拖到质保期结束,这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不履行质保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其主张全额退还质保金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建议法院按照质保金总额酌情扣除30%作为维修费用或对维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后予以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原告即使主张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也不能免除履行工程保修的义务。二、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退还期限至原告起诉时,尚有部分比例未到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1-6单元)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书(改)》第五条明确约定案涉工程质保期5年,竣工后第2、3、4、5年分比列支付。案涉工程系2018年7月5日竣工验收,原告2021年10月19日起诉时支付比例仅达到质保金总额的90%,因此原告主张质保金返还期限已全部届满没有合同及事实依据。三、原告未履行质保义务,对因工程质量产生的维修费和损失费应予以扣除。《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施工合同》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约定: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在接到通知之日后三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原告未履行质保义务,由西双版纳丰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为维修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应由原告承担。案涉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特别是漏水问题严重,原告至今未能解决。被告多次通知原告质保未果,产生了整改费用9244.50元(1600元+800元+1000元+5844.5元),漏水水费7416.20元(5781.6元+1634.6元),合计16660.70元,应予以扣除。且因漏水问题至今未解决,相关费用损失将继续产生及扩大。四、质保金总额按照合同约定以内、外两次审计金额确定。《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1-6单元)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书(改)》第五条第3款规定:“工程结算经内、外审计审核完毕后30天内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95%,余5%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根据2018年12月3日云南金棚工程造价有限公司作出的案涉工程审计结果为36320422.47元;2020年5月27日重庆市锐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审计金额为34335453.76元,根据合同约定,内外两次审定后质保金金额应为1716772.68元(34335453.73×5%)。本案质保金的返还应尊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质保金返还金额=质保金总额1716772.68元×90%-质保金总额的30%或鉴定维修金额-已产生的费用16660.7元。对于因工程质量未解决将继续产生的费用及损失,被告有权另行主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施工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各1份,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1份系法律法规,不属于证据的范畴。被告提供的《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施工合同》《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1-6单元)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书(改)》各1份,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云南金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磨憨康体养生中心一期(1-6单元审核报告)》、重庆锐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磨憨康体养生中心一期(1-6单元结算初步审核报告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各1份,因云南金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磨憨康体养生中心一期(1-6单元审核报告)》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以该鉴定报告载明的价格确认了涉案工程款,被告以其自行委托的重庆锐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磨憨康体养生中心一期(1-6单元结算初步审核报告书)》来主张案涉工程款不能成立;关于磨憨康体养生中心存在及遗留的问题汇总报告2份、《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公厕水管球阀、水表球阀损坏、漏水情况说明》(2020.4.12)、短信通知吕开荣截图、漏水照片2张、关于磨憨康体养生中心存在及遗留的问题汇总报告(2020.6.3)、短信通知吕开荣截图、《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磨憨康体养生中心存在问题汇总情况说明》、和威·磨憨天街小区公厕外给水管漏水维修工作联系函(2020.7.17)、和威磨憨天街小区物业服务维修确认单1600元、短信通知吕开荣截图1张、微信通知吕开荣截图3张、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公厕外给水管整改情况、整改前后照片3张、和威磨憨天街小区2-2-13水管堵死维修工作联系函(2020.8.19)、和威磨憨天街小区物业服务维修确认单(800元)、整改前后照片2张、和威磨憨天街小区2区一楼楼道门口与水管外给水管漏水维修工作联系函(2020.8.19)、和威磨憨天街小区物业服务维修确认单1000元、整改前后照片2张;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2区楼道门口给水管球阀2-2-13水管整改情况(2020.8.19)、微信通知吕开荣截图3张、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2020.6.11-2020.12.19漏水水费情况说明(2021.4.12,水费5095.2元)、2020.6.11-2020.12.19磨憨康体中心水费汇总表、微信通知吕开荣截图1张、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5-1-17商铺漏水情况说明(2021.4.2)、商铺屋顶漏水维修申请、漏水照片2页、微信通知吕开荣截图1张、工作联系函(2021.6.24、2021.7.13)、微信通知吕开荣截图2张,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9日漏水水费合计5781.6元、工作联系函(2021.8.1)、商铺漏水照片(1-16号、1-17号)、工作联系函(2021.10.30)、物业公司代付2021年6月19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水费1634.6元)、微信通知吕某荣截图1张、工作联系函(2021.12.5)、政务信息平台工单、微信通知吕某荣截图1张、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1-1-17商铺漏水整改情况(2021.12.31)、付款证明单及整改出工表、和威磨憨天街小区物业服务维修确认单(5844.5元),可相互印证证实因原告施工的工程部分存在漏水等问题,原告委托的物业公司予以修复及产生的修复费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5月24日,发包人西双版纳和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包人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西双版纳和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西双版纳州磨憨经济开发区的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建设工程发包给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随后,发包人西双版纳和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包人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1-6单元)施工协议书(改)》。协议约定,主体封顶断水后支付第一次进度款,按审定完成产值的70%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工作量按月审定完成额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并备案登记后,承包人提供的竣工文档经过州档案局归档合格,支付至审定完成产值的85%,若因其他分包单位或发包人原因造成无法竣工验收并备案登记情况的,发包人按审定完成产值的85%支付;工程结算经内、外审计审核完毕后30天内支付到工程结算价款的95%,余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质保期为5年,质保金分年无息支付,竣工二年满后支付质保金的60%,竣工三年满后支付质保金的30%,竣工四年满后支付质保金的5%,竣工五年满后支付
质保金的5%。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8年1月11日,建设单位西双版纳和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位于西双版纳州磨憨经济开发区的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合格。2018年7月5日,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西双版纳和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云南金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建设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8年12月3日,云南金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1-6单元)结算审计审核报告》。载明:“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1-6单元)建设项目送审金额37527245.29元,审定金额36320422.47元,核减金额1206822.82元。”。至2019年11月13日前,西双版纳和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向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20万元。2019年11月19日,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西双版纳和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程款8304401元及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11月4日按4.35%计算的利息331138元。经本院审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2823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涉案工程款为36320422.47元。在扣除质保金5%并扣减已支付的2620万元后,判决西双版纳和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04401.35元及利息298355.51元。因西双版纳和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云28民终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西双版纳和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维持(2019)云2823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
现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西双版纳和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约定的保修期期限已届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西双版纳和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退还保修金1816021元。
另查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1月7日,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物业西双版纳丰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两次就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中供水、供电、消防、整体防水、配套设施设备等存在的问题向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书面报告,报告中对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在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对公测外水管漏水进行修复,产生维修更换水管费1600元;因2-2-13供水管道堵死,维修更换产生费用800元;因2区一楼楼道门口水管球阀漏水,维修更换水管产生费用1000元;因公共厕所漏水、5-1-17表漏水,导致产生水费7416.20元;因一幢1-16、1-17商铺、一单元与二、三单元之间的伸缩缝和四单元与五、六单元之间的伸缩缝存在漏水问题,产生整改费5844.50元。以上对于需修复的内容及修复费用,工作人员已通过微信向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告知。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以保证金返还期限已届满为由要求被告返还的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质保金返还条件是否成就?被告主张的维修费用是否应从质保金中扣除?关于质保金返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确认生效判决确认涉案工程款为36320422.47元。在扣除质保金5%并扣减已支付的2620万元后,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304401.35元及利息298355.51元的事实,从该事实可确认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中尚有5%的质保金即1816021元(36320422.47元×5%)未支付,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磨憨国际康体养生中心一期(1-6单元)施工协议书(改)》约定“余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质保期为5年,质保金分年无息支付,竣工二年满后支付质保金的60%,竣工三年满后支付质保金的30%,竣工四年满后支付质保金的5%,竣工五年满后支付质保金的5%。”的内容再结合工程竣工时间(2018年1月11日),被告自2022年1月11日后应向原告返还95%的质保金,即1725220元(1816021元×95%)。庭审中,原告主张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的规定,应全额退还保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于质保金的退还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本案属于有约定的情形,故原告主张全额返还质保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主张的维修费用是否应从质保金中扣除的问题。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确认被告因修复原告承建的工程产生了16660.70元费用,该款产生的原因及支付明细,被告均通过微信向原告告知,原告收到后并未提出异议,故该款应从被告需退还的质保金中予以扣减,即被告应退还原告质保金1708559.30元(1725220元-16660.70元)。庭审中,被告主张因涉案工程现尚有很多质量问题,要求扣除30%作为后期修复费用或通过鉴定来确认后期需修复的费用,因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虽提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意见,但其对该主张并未提出反诉,故在被告未提出反诉的前提下,没有必要对案涉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故对被告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双版纳和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708559.30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44元,由原告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9元,被告西双版纳和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周瑜红
人民陪审员 肖爱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