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景润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达州市盛迪隆家具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景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101号
原告:达州市盛迪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新锦社区达县百货站仓库三号库1-2号库房。
法定代表人:庞佑品。
被告:四川省景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中青国际家居生活广场建材区14幢4楼47-48号。
法定代表人:覃道相。
原告达州市盛迪隆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景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达州市盛迪隆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盛迪隆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达州市盛迪隆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