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703民初3001号
原告:四川省景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中青国际家居生活广场建材14幢4楼47-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13378113277。
法定代表人:覃道相,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远,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0年4月,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伟,四川法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景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景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景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2元,由原告四川省景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英姿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