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恢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赣0191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29194.99元,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60000元,总计:289194.99元。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20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房产和车辆、股权股息、保险产品等财产信息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2、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0)赣0191执恢153号执行裁定书。
3、2020年8月10日,经向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0年8月11日,经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未到法院进行约谈。
5、2020年8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
6、2020年9月4日,委托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查找被执行人下落,2020年9月8日,经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财产信息。
7、2020年9月30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信息。
8、2020年10月13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
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289194.99元,未履行金额为289194.99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丽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东
书记员钟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