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恢1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赣0191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289194.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丽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东
书记员钟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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