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陆福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民初860号

原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试验区华申路180号7层723室。

法定代表人:洪自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彩晖,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前社151号。

法定代表人:卢明清,总经理。

原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松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馨

书 记 员 卢 琳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