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民初860号
原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试验区华申路180号7层723室。
法定代表人:洪自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彩晖,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前社151号。
法定代表人:卢明清,总经理。
原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松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馨
书 记 员 卢 琳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