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海力混泥土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191执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力混泥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力混泥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力混泥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江西省海力混泥土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191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丽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