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车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91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力混泥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海力混泥土发展有限公司与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赣019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货款679234.94元,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60000元,违约金100000;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0792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850026.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周丽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