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沙田贝为水泥制品厂、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2600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为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齐沙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L11793416R。
经营者:贝为钱,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西里151之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260128799J。
法定代表人:欧才云。
原告东莞市***为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邮寄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为水泥制品厂作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为水泥制品厂(经营者贝为钱)撤诉。
本案受理费2101.96元、保全费1495.98元,共计3597.94元,均由原告东莞市***为水泥制品厂(经营者贝为钱)负担。
审判员 詹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布瑞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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