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沙田贝为水泥制品厂、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26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为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齐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L11793416R。
经营者:贝为钱,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西里151之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260128799J。
法定代表人:欧才云。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粤1972民初12600号财产保全裁定,并依据该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4035********的账户存款195195.41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因本案对被申请人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195.41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詹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布瑞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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