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25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连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福东,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鹏,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建宏,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亚港,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栋宇,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凯忠,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成,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系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东溪村民委员会推荐的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颜志灵,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园路82号之35A区。

法定代表人:欧才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泰弦龙度假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待诏亭。

法定代表人:刘宇鹏,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连俊因与被申请人许建宏、蔡亚港、刘凯忠、颜志灵、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林公司)、长泰弦龙度假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弦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6民终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连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朱宏海

代理审判员  李秀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