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曦禾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6104号
原告:东莞市曦禾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元岭香园街八巷10号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U01Q47。
法定代表人;莫洪蛟。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艺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西里151之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260128799J。
法定代表人:欧才云。
本院审理的原告东莞市曦禾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曦禾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曦禾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曦禾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2362.38元,保全费1661.58(原告已预缴),均由原告东莞市曦禾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健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雷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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