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72民初12792号
原告:东莞市宏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沙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546H154。
法定代表人:黄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西里151之16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260128799J。
法定代表人:欧才云。
被告:张孝强,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原告东莞市宏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旺公司)诉被告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林绿化公司)、张孝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政林绿化公司、张孝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备租赁款81910元及利息(以8191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出租挖机给被告政林绿化公司位于东莞市绿化项目施工,2021年1月20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一份,确认尚欠原告挖机租赁费81910元。被告张孝强系该项目实际施工人。原告为该款项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政林绿化公司、张孝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两被告尚欠其挖机租赁款81910元未支付,为此,原告提供了付款协议及收款收据予以证明。收款收据出具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由原告出具,载明其收到沙田中心小学绿化项目挖机款20000元,未付款81910元。付款协议显示出具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载明出租方为原告(甲方),承租方为被告政林绿化公司(乙方),内容显示被告政林绿化公司承租原告挖机用于沙田小学绿化项目,并约定了挖机租费的标准等,付款方式为签订本协议15天内结清全款。但该付款协议乙方处仅写明81910元,无人签章,在乙方下方签有“张孝强”姓名字样。原告主张被告张孝强自称是挂靠被告政林绿化公司承接了沙田中心小学绿化项目,但未提供挂靠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张孝强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付款协议签有张孝强的姓名字样,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并认定双方存在挖机租赁合同关系。现张孝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付清上述欠款,结合付款期限签订的付款方式早已届满,原告诉请被告张孝强支付涉案款项81910元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时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向原告支付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起算时间应为2021年2月5日,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驳回。至于政林绿化公司的责任,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及付款协议均无被告政林绿化公司签章确认,其主张张孝强与政林绿化公司系挂靠关系,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其要求被告政林绿化公司对张孝强涉案债务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孝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宏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设备租赁款81910元及利息(以8191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时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从2021年2月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宏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72.37元,由被告张孝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詹 杰
人民陪审员  毛素华
人民陪审员  郭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美华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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