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曦禾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财保978号
申请人:东莞市曦禾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元岭香园街八巷10号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U01Q47。
法定代表人:莫洪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顺林,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鞠艺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西里151之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260128799J。
法定代表人:欧才云。
申请人东莞市曦禾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8316.47元的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保证担保。经查实,申请人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1661.5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曦禾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316.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谭国洪
审判员  李佩玲
审判员  胡植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