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市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平凉明发欧洲城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3238号
原告:平凉市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峡门乡唐庄村柳树沟70号。
法定代表人:朱春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学,男。
被告: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平凉明发欧洲城项目部,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西里151之16。
法定代表人:欧才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平凉市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公司)诉被告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平凉明发欧洲城项目部(以下简称厦门市政绿化公司明发欧洲城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厦门市政绿化公司明发欧洲城项目部偿还材料款70938.5元;2.判令厦门市政绿化公司明发欧洲城项目部支付滞纳金10295元;3.本次诉讼费用由厦门市政绿化公司明发欧洲城项目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30日,民**公司与厦门市政绿化公司明发欧洲城项目部签订水泥制品买卖合同,供货地点在平凉市明发欧洲城。合同签订后,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厦门市政绿化公司明发欧洲城项目部在施工时使用民**公司货物,双方于2019年12月5日结算70938.5元,施工方项目经理陶再庆答应于2019年春节前付款,但至今未付。现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厦门市政绿化公司明发欧洲城项目部并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平凉市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1元,全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冰妮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苏琪琪
书 记 员 贺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