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市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4374号 原告:平凉市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峡门乡***三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学,男。 被告: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西里151之16。 法定代表人:殴才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平凉市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厦门政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1元,减半收取916元,由原告平凉市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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