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创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创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民初字第311号
原告杨加强,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创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龙头山仓储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实习),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加强与被告厦门创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拟另行处理纠纷事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加强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杨加强负担。
审判员邵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