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4067号之二
原告: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98074024R。
法定代表人:叶志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才、郭宇杰,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创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37882108X。
法定代表人:林忠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创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春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雅宇
书 记 员 陈达旺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