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40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大道55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98074024R。
法定代表人:叶志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才、郭宇杰,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创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C栋16层1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37882108X。
法定代表人:林忠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创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闽0211民初406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厦门创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04500元的等值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现申请人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厦门创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判决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创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04500元的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春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雅宇
书 记 员 陈达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